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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毒品走私贩运犯罪活动。近几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社会的经济转型和物流行业的兴盛,受国际国内毒潮的影响,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贩毒分子为了逃避查处,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各地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出现“暂时失控”或“无序控制”的态势,物流寄递渠道成为继陆、海、空之后的又一大毒品走私贩运渠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因此,我们一定要对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引起格外的重视,加以研究,寻找对策,坚决予以严打。
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是指毒品犯罪分子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为目的,利用邮包、航空快递、物流托运等方式将毒品寄递到目的地的一种毒品犯罪手段。从目前的毒情来看,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可分为邮包贩毒、航空快递贩毒、物流托运贩毒三种类型。邮包贩毒,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将毒品藏匿于邮寄物品中,利用邮政部门将邮寄包裹寄递到指定地点或收件人的一种毒品贩运方式(邮政部门主要是通过航空器、铁路、公路等渠道寄递邮寄物品)。航空快递贩毒,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将藏匿有毒品的快件交付给航空快递公司托运,送达目的地的一种毒品快速贩运方式。物流托运贩毒,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将藏匿有毒品的货物或物品交由物流公司托运到目的地,进而达到走私或运输毒品的目的一种毒品贩运方式。
对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特点和对策做多元化的分析研究,有利于完善“陆、海、空、邮”立体防控体系,有利于建立对境内外毒品贩销进行常态化网络查控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毒品查缉网络全覆盖。
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是毒品贩运的一种全新手法,与其他的毒品贩运方式、方法相比,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和一般的规律性。从近年来破获的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案件来看,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形势异常严峻。随着我们国家物流与寄递行业的迅猛发展,利用物流寄递渠道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不断增多。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最早于2002年在云南出现。自2002年以来,邮包、信函带毒、物流托运贩毒等毒品犯罪案件在云南省乃至全国遍地开花,蔓延扩张之势在2008年以后呈爆炸式扩散。据全国毒品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统计,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最早于2002年在我国云南发案一例,2002年至2005年共发案4起,缴获毒品数量为0;2006年发案3起,缴获各类毒品9.8克;2007年发案为0;2008年发案45起,是前6年同类案件总数的6.43倍,缴获各类毒品41886.83克;是前6年总和的4274倍;2009年发案169起,是上年同类案件总数的3.76倍,缴获各类毒品975143.5克,是上年的23.3倍;2010年发案271起,比上年上升60.4%,缴获各类毒品1088431.47克,比上年上升11.2%;2011年发案491起,比上年上升81.2%(缴获毒品总量未作统计);2012年以来至四月底已发案221起,比上年同期172起上升28.5%(缴获毒品总量未作统计)。其中,单起案件缴获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上的,2007年以前为0,2008年26起,2009年122起,2010年195起,2011年300起;单起案件缴获毒品数量在50克以上的,2008年20起,2009年98起,2010年165起,2011年256起;单起案件缴获毒品数量在1000克以上的,2008年7起,2009年29起,2010年61起,2011年61起;单起案件缴获毒品数量在10000克以上的,2008年2起,2009年8起,2010年8起,2011年8起,2012年1-4月已发案8起。可见形势异常严峻。
(二)贩运区域跨度大。目前,我国已与世界各地形成了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多种交通运输形式的综合联运体,“连接城镇、覆盖全国、通达世界”的现代交通运输网络使得毒品犯罪分子可以轻而易举的利用物流寄递渠道将毒品贩运至千里之外。据全国毒品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国内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的主要路线.境外西双版纳/瑞丽昆明武汉广州香港,2.境外西双版纳/瑞丽昆明广西广州北京/上海/香港,3.境外新疆广州北京/上海等,4.境外新疆广州北京/上海等,5.境外昆明浙江宁夏;国际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的主要路线.上海东京,7.北京澳大利亚等。境内目的地从昆明、广州、深圳向浙江、湖北、湖南、河南等省延伸。境内与境外贩毒团伙势力及其成员相互勾结,大肆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进行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等犯罪活动。如,2010年11月我市破获的首例“王仕和邮包贩毒案”,查获的毒品1107克麻果就是由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寄往湖北红安县途中发现的。
(三)毒品起运地、收货地相对集中。从目前的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案件来分析,物流的起运地大多集中在云南,尤其是云南的西双版纳、思茅、临沧、保山、大理、德宏、昆明等地,而物流的目的地几乎遍及全国各地乃至其他国家和地区。自2002年以来,云南省破获的邮寄毒品案件中约有80%的案件的起运地在云南省内,其中,又有80%以上的案件的起运地集中在思茅、临沧、保山德宏、西双版纳、昆明等毒品重灾区;90%以上的案件目的地在云南省外,其中以东北三省(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湖北、安徽、广东、湖南、上海、甘肃、福建等省份较多,尤以广东、新疆、湖南、湖北等四个省(区)突出。收货地大多集中在环境复杂、人员流动多、摸排工作困难的批发市场、宾馆、商铺等地。仍以2010年11月湖北黄冈红安的王仕和邮包贩毒案为例,毒品起运地是云南临沧,目的地是湖北黄冈的红安,收货地是一个乡镇配件市场经营部,此地环境复杂,人员流动性强,增加了摸排工作难度。
(四)人货分离,规避风险。从大量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其团伙成员结构复杂,内部组织严密,职责分工明确。狡猾的毒贩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为了最大限度的规避被抓获被打击的风险,一是毒品所有者在实施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过程中,往往与毒品保持人货分离状态,买与卖双方的空间和信息分离,幕后“老板”与“马仔”分离,毒资与毒品分离,彼此只通过第三方发生关联,互相不直接接触。二是所填写的藏有毒品的邮包或物品寄递信息一般为虚假信息,收件人多为代办人,寄递地址往往不具体,且多是外地人暂时聚居区。三是有部分境内外毒贩还有意结交当地人员,在骗取信任后,便请求当地人帮忙代收、寄递或转交藏有毒品的邮包或物品,致使此当地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贩毒活动。四是邮包投递时间较为集中。毒贩多选择工作人员精神疲劳,容易放松警惕的下午时段,虚拟假信息在各邮政、物流网点随意投递,增加闯关成功可能。如:王仕和邮包贩毒案中的“寄件人”填写的寄递信息就是虚假信息,“收件人”叫王国平,而实际收货人系红安县二程镇王家冲村三组王仕和,王国平是他的化名。案件侦破后,王仕和的上线“老板”仍没有浮出水面。
(五)内外勾结,团伙作案。毒品犯罪团伙为了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更加方便快捷,更加安全通畅,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在物流行业员工内部物色“下线”,拉其“下水”,实现内外勾结。如,2006年5月云南省公安厅民航公安局侦破的“529”专案中,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是安徽阜阳县邮政局的职工,正是此人利用了自己在邮政局工作的特殊身份,为同伙掩盖犯罪并收接毒品。
(六)方式多样化。物流寄递渠道载体多样,邮政快件、航空快件、平信、挂号信、货物托运等各种手段都可以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在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犯罪分子往往挖空心思采用技术性手段把毒品进行物理化学处理,改换包装后夹藏寄递。一般的,他们常常将毒品隐藏于不易引人注意的、普通常见的、价格较低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便于伪装的物品或货物中寄投或转递,如箱包底部、包装盒夹层、茶叶、调料、果脯、糖果、毯子、鞋底、布料、书籍、蜡烛、中药材、儿童玩具、枕头棉芯、管装药膏、罐装饮品、字画空心轴管等等,给查缉工作带来较大难度。还有的,把毒品压制成薄片,藏匿于邮政纸箱的内壁,或夹藏在普通信函之中直接邮寄;有的把毒品包装成糖果的样子,与真正的糖果混在一起托运;有的将毒品稀释注入较厚的衣物,事后再把毒品提取出来,2011年9月,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万松街派出所破获了一起志桥物流公司托运的货物音响中夹品的案件,缴获毒品两袋1998克。我市破获的王仕和邮包贩毒案中的毒品则是藏匿在密封的汽车轴承内,没有专业氧割工具是无法打开检查的,其隐蔽性极强。
(七)案件侦办难度大。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是一种全新的毒品犯罪手段,毒品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其具有隐蔽性强、区域跨度大、寄递周期短、物流行业点多面广、查处警力少等特点而大肆贩运毒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就给禁毒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设置了障碍,从而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另外,我们从已破案件中发现,有效侦查线索少,开展调查取证难。根据外地警方毒品案情通报,展开线索核查时反映,有相当部分案件出现“查无此人”的情况。因为查到的“收件人”大多为代收人且无涉毒嫌疑,真正的收件人往往没有固定住址和真实姓名,不知情的代收人只是被毒贩利用的工具,受“老板”诱骗或幕后遥控指挥,而“寄件人”信息往往都是假的。即使“货物”被查获,禁毒部门也很难确认毒品所有人,而真正的幕后“老板”则全身而退,逃之夭夭,从而给案件的侦破增加了难度。再比如,收件人在预定的时间内收不到“货”,犯罪嫌疑人就极易产生怀疑,出现异常后,“老板”则通过物流公司的门户网站“货物物流信息图”或客户服务电话实时监控“出货”的每一个寄递环节,一旦有变,“老板”就认定为“出事了”,立即“丢货保人”,一走了之;与此同时,公安禁毒部门在查获毒品可疑物后,第一反应就是,赶到收件地进行毒品案件延伸打击或控制下交付,往往路途遥远、时间仓促、警力有限,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和成本,因此效率不高。以我市破获的王仕和邮包贩毒案为例,在侦查中我们发现王仕和自2010年8月份以来从云南一叫“唐阿姨”(缅甸籍)的中年妇女手上先后购得麻果25000余颗,并分四次邮寄到红安贩卖。我们虽然知道“唐阿姨”就是上线“老板”,但因她的真实身份无法确定,至今逍遥法外。
(一)物流行业在运行机制上不能适应现实的毒品查缉和监管工作需要。目前,物流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只有《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两项涉及到毒品问题相关内容,但并没有建立针对毒品检查的专项制度。在我国,由于物流企业众多,市场竞争激烈,物流企业缺乏必需的查毒设备,且收(发)件员基本不具备识毒查毒的能力,从而导致物流企业的毒品查缉工作形同盲区。而且,在物流监管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邮政主管部门在政企分开之后未能完成真正的角色转变,未能适应邮政业的高速发展,监督和管理的措施与方法相对滞后;邮政主管部门监管的范围狭窄,仅限于邮政企业,缺乏对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的监管;有关物流行业安全监管的规定较少,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安全保障机制的需要等。
(二)寄件人身份及所交运的物品验证、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安、国安、交通运输、铁道、商务、工商行政、邮政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客运站、国际货代企业和邮政企业、各类快递企业收运、收寄物品时,要认真查验、登记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运物品的相关信息,登记信息要留存半年以上,以备有关部门查询。对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件的,可正常接收,但应做重点检查”。寄件人向物流企业交送需寄递的货物或物品时,物流企业应主动验证、登记寄件人的身份及其所交运的货物或物品的品名,以便确认寄件人的真实身份及其所交运的货物或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但是,由于物流行业内部之间竞争激烈,部分物流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对寄件人的真实身份及其所交运的货物或物品不认真履行登记、查验职责和手续,给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物流渠道进行贩运毒品提供了便利,从而阻断了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毒品发现能力和毒品有效打击控制能力。
(三)侦查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从目前来看,大多数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案件的物品或货物的托运地、收件地、查获地一般不在同一地区,进行跨区域侦查是必须的。工作中,由于各地禁毒部门认识的偏差,思想不统一,行动不一致,各自为政,单打独斗,尚未形成一套全面、统一、规范的侦查协作机制,难以形成跨区域、跨警种战斗合力。
(四)物流行业阵地控制薄弱。物流行业阵地控制是禁毒部门依靠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及物流企业的协助,为搜集毒品犯罪情报信息或发现毒品犯罪,而对毒品犯罪分子经常涉足、利用的物流行业进行公开或秘密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公安工作,需要长期经营。但是,当前物流行业阵地控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物流行业准入门槛偏低,物流企业或公司大量涌现,致使禁毒部门难以开展阵地控制;物流行业的验证、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直接影响了情报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物流行业邮包准入门槛偏低,阵地控制与情报信息的链接不紧密,导致阵地失控、漏控;物流行业的阵地控制资源难以整合,无法形成最佳的控制合力。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由于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相对较少,案件侦破难度相对较大,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既要跨区域合作,又很难抓到幕后真凶,所以,在有些禁毒部门的领导、民警眼中,物流寄递贩毒案件只是一般的毒品案件,不足为患,根本不值得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侦破。这种对物流寄递贩毒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存在明显的偏差。物流寄递贩毒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贩毒方式手法,全国毒品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资料显示,正在进一步蔓延扩大的趋势非常迅猛,其危害性并不亚于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如果放纵其形成气候将一发而不可收拾,势必影响禁毒人民战争的全面推进,影响禁毒事业发展之大计。因此,必须充分认清物流寄递贩毒的危害,提高认识,提高觉悟,多调查,多研究,强化预防,主动出击,将物流寄递贩毒迅猛之势扼杀于雏形阶段。
(二)建立物流缉毒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邮政部门要会同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海关、安全、交通运输、铁道、民航、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作联系,层层级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禁毒委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力协作,搭建相对稳定的联络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掌握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动向,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措施,形成合力,联合打击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各类毒品犯罪活动。
(三)健全和完善物流行业的禁毒专门性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禁毒法》、《邮政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物流行业的禁毒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要求,但是并不足以涵盖物流行业禁毒工作的全部内容,无法对物流禁毒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进行规范与指导,也无法真正推动整个物流行业的禁毒工作的全面深入与开展。为使物流行业禁毒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来健全和完善物流行业的禁毒专门性法律法规。
(四)加强对物流行业从业人员的禁毒宣传培训。各级禁毒部门应面向物流行业从业人员,开展禁毒知识宣传培训活动。现阶段,物流行业从业人员识毒辨毒查毒能力普遍不强,有针对性地开展以“识毒辨毒查毒”等为主要内容的禁毒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对禁毒工作在物流行业中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对毒品种类、毒品特性、毒品危害的感性认识,提升识毒辨毒查毒的能力,强化打击毒品犯罪的技能和水平,有极其深刻而深远的意义。
(五)加大对物流行业的毒品查缉力量的投入。当前,我们国家物流行业普遍严重缺乏查缉毒品的技术设备,严重影响了物流行业禁毒工作的开展。各级邮政和公安禁毒部门要从禁毒工作实际出发,加大对物流行业禁毒工作的专项投入,一是公安禁毒部门要组建物流专业查缉队伍,二是邮递部门要加大对寄递物品的查控力度。努力配置急需的技术设备和交通、通讯、防护等装备,确保物流行业禁毒工作正常开展。
(六)强化情报意识,加强秘密力量建设。“侦查破案,情报先行”。毒品案件的侦破更离不开情报支持,秘密力量所提供的情报线索对于成功侦破物流寄递贩毒案件是很重要的,一定要引起格外的重视。我们大家可以在物流寄递贩毒案件的高发地区,有意识地通过“阵地控制”、“破案留根”、“拉出打入”等侦查手段在物流行业中物建秘密力量,及时、准确地获取毒品犯罪情报线索,少走“以货查人”的弯路。尽可能的做到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地开展侦查工作。
(七)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案件的侦办能力。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是近几年来新兴的一种犯罪手段,其隐蔽性鲜为人知,公安禁毒部门的侦查手段、方式、措施、理念尚不成熟,还处于摸索阶段,犹如面临一场新的挑战。因此,我们一定要与时俱进,创新思路,加强侦破此类案件的专项业务学习,探寻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运毒品的程序、特点、规律和手段,寻踪觅迹,不断摸索和尝试各种侦查破案手段及堵源截流查缉方法。只有这样,禁毒部门才能彻底扭转束手无策、一筹莫展、无奈僵持的被动局面,变被动为主动,给毒品犯罪分子一记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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